户口项目变更登记,不是原来的登记内容错了,而是由于本人某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而办理的一种变更记载;户口项目更正登记,是指对原来的登记内容由于报错或填错而造成的差错,所进行的一种更正记载。
1、姓名变更。由于姓名经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后,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公民和社会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变更时从严掌握: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给予变更;成年人改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并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情况特别,县级公安机关不好决定的,需由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正受刑事处罚的,不得改名。
2、民族成分变更与更正。除确因无意报错、错填者可以据实变更与更正外,其他情况一律凭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给予变更与更正。
3、出生日期更正。由于公民出生日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重大,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出具出生、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在市、州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更正(特别情况,市、州公安机关不好决定的,需由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项目外,其他一般户口项目可凭相关证件或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