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职业病管理新政,职业病管理工作受省安委办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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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委办近日专门下发文件,把我市出台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文件批转给全省各地级市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供全省学习借鉴。
  省安委办认为,该《意见》紧紧围绕职业病诊治难、理赔难等问题,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厘清卫计、安监、人社、工会以及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职业健康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着力从机制上解决因职业病诊治、待遇赔偿等而引发的信访举报等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由市府办于今年4月8日印发,有效期3年。
  《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多种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意见》还要求,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协助其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人在诊断、治疗、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工资待遇、生活补助、交通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意见》还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管理、公安、住建管理、工会、民政等部门均对职业病防治负有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