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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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粤民发〔201617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   扩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

(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范围。

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201671日起,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资助。

(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

资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支出,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原资金渠道和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三)建立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制度。

各区民政部门要协调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工作,于当年730日前将本区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报市民政局。

二、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

(一)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的内容。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费。从20167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及结算程序。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的费用从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再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救助比例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结算。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每季度结算1次。民政部门根据佛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系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结算数据进行对账、审核及结算,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一)大病医疗救助的内容。

大病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

1.20167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其中,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2.20167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3.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年度报销最高限额包含在住院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中。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与我市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同步施行。

(二)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及结算程序。

大病医疗救助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总费用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纳入大病医疗救助的部分再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救助比例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结算。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由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

大病医疗救助每季度结算1次。民政部门根据佛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系统的大病医疗救助结算数据进行对账、审核及结算,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管理责任

(一)20166月底前,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社会救助缴费窗口,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救助结算流程及相关政策,方便救助对象就医,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2016630日前将医疗救助负责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变动的须及时调整并上报)。各区民政部门要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规定,及时资助新增救助对象购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时更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数据。

(三)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医疗救助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公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信息,并协调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督导小组,对全市医疗救助工作执行情况每年进行至少1次的督导检查。对违反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附则

(一)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