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根据我市实际,《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佛人社〔2013〕189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