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事项 |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核准(转移登记-购买二手楼的产权过户登记)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房地产权证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后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
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起起施行)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第三、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9号令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部令第96号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
5.审批条件 |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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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⑵、房地产买卖合同; ⑶、房屋交易核准证明; ⑸、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无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
9.审批决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0.审批程序 |
1、受理2、初审3、复审4、审批5、核发房地产权证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 |
12.审批收费 |
粤价[2002]163号、粤价函[1999]532号。 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 |
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
14.是否有年审 |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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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登记股 电话:83879683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股 电话:81213193 顺德区城建国土和水利局办文窗口 电话:22836600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股 电话:87748405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产籍股 电话:88620920、88620919 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82281786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法制股 电话:83876229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公室 电话:86227399 顺德区城建国土和水利局秘书科 电话:22836683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人事股 电话:87748906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公室 电话:888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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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
18.改革意见 |
拟保留(详见表2) |